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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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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力的事由,是指人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地震、洪水、战争等造成交通中断,或者当事人因突发性的伤病而无法参加诉讼,均可视为不可抗力的事由。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的进行。(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停审理。2、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暂停审理,并按照公诉或者自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恢复审理。暂停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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