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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6月《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12月《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和1998年3月《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收入是个特殊的行业收入,收税特点的确和其他行业不大相同。但一般情况下我们买卖股票是不考虑这些问题的,因为在你交易完成后,你所应该交的各种税都已经通过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间接的扣除了,剩下在你账户里的资金就完全属于你个人的税后财产了。除非你是通过其他特殊方式获得的才要额外的缴税,例如大小非减持还要就是间接持有股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上交所和深交所转让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上交所和深交所转让股票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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