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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7月,42岁的女子雪x晴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200万10年同居期间的应得财产。 ...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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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男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60万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共同财产处理。按照婚姻法照顾女方的规定,房屋理应平均分割;同理,装修、购置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虽然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原则上按照等分原则,并应结合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屋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修、购置家具的花费虽系双方共同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屋可以全部分配给男方,装修及家具应平均分割。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财产,可依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日常开支中已开支的部分很难做出区分,除非另有约定。而一般来说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于谁的就是谁的;没有记名的如古董等没有协议就很难界定。
同居关系解除财产分割主要方式: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法: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同时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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