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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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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行政复议的错列被申请人的话,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复议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钟某在接到复议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变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派出所。如其拒绝变更,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被申请人不适格为由对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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