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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的时效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
罚款的执行包括当场收缴和到指定银行缴纳两种: 1、当场收缴; 2、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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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罚款15天。被罚款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
治安处罚行为的追究时限为六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3、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不仅指公安机关,也包括受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司法机关移送或侦破其他案件掌握的违法线索。 4、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规定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治安案件,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 5、后者规定的目的是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不再重犯,没有再危害社会治安而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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