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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提车,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
交通事故提车时间: 1、一般情况下,为查明事故原因并收集证据而扣押车辆的,查明事故原因后放行,即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放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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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所扣留的车辆,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调解完成后,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取车。但是即使不能当场取车,交警也会在60天内通知当事人取车,因为一般来说,扣车期限不会超过60天。
3+60+5=68天内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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