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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及时向XX有关分部报告:(一)改动井控系统的;(二)更换或者拆卸火灾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消防和救生设备等主要安全设施的;(三)变更作业合同、作业者或者作业海区的;(四)改变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五)中断作业10日以上或者终止作业的;(六)其他对作业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的。
弃井作业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施工作业期间,XX有关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施工作业完成后15日内,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XX有关分部提交下列资料:(一)弃井或者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设施上的消防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设施可能发生的火灾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设备和装置,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无人驻守的简易平台,可以不设置水消防等灭火设备和装置;(二)设置自动和手动火灾、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总控制室内设总的报警和控制系统;(三)配备4套消防员装备,包括隔热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消防斧以及可以连续使用3个小时的手提式安全灯。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减少配备数量;(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现场管理单位至少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包括消防头盔、防护服、消防靴、安全灯、消防斧等,至少配备3套带气瓶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可移动式消防泵1台;(五)所有的消防设备都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始终保持完好状态。检查应当有检查记录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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