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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一般为两年,最多可延长至五年;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在60天内,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法律对复议时效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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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为六十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
从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后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超过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此,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这里的60日并不是两个月,如7月1日接到处罚决定,复议最后期限是8月30日,不是9月1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即使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都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所以,即使当事人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进入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仍然能够执行。也就是说罚款需要交纳,行政拘留仍然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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