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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盗窃案司法解释

2021-12-05
盗窃公私财产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核实,盗窃金额是否达到大、大、特别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金额标准。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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