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乘人之危签订的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乘人之危签订的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有情势变更原则,认定显失公平要根据合同签订时的具体客观情况以及主观意思,但撤销该类合同必须经由法院撤销,而且有一年的时效限制。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认定: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面临生命危险,他人的暴力威胁等;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的危困状态,要求对方签订不公平或者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陷于危难处境,如处于自然灾害的严重危困之中或濒临破产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 “危难”除了指经济上窘迫或具有某种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个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险、健康恶化等危难。 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出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愿与之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行为人主观状态为故意。 行为人不了解对方危难处境而与之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对这类合同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取得过分的利益。 这种利益称之为“不正当利益”。 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这一条件也可表述为被乘危难人蒙受重大损失。 虽然获取过分利益为乘人之危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但认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时,并不以已经获取过分利益为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