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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要看,是否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作为原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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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只要你满足这些条件,不会变更抚养权。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只要双方对变更抚养权达成了一致意见,口头变更或书面变更都受法律保护;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则由应当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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