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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您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钱款或者财物而打官司; ●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您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您能够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请求保全的财产在该法院的辖区之内; 按时缴纳申请费且提供担保。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保全将被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1.)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第二十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3.)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4.)第三十五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5.)第四十五条,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和一份正本归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结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17日公布的法释[1998]5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当依法受理;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受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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