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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行为: (1)处罚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没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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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就会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实施处罚措施的时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小小参与聚众斗殴被判处拘役x月,在看守所进行劳动改造期间认识了一些不良狱友,小小在这些狱友的影响下渐渐学坏,出狱后不久又参与了群殴事件并屡次触犯法律。在这个案件中主人公本心是好的,却因为误交朋友而走上了不归路,由此可看出拘役制度的执行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它都存在哪些缺陷吧!拘役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存在哪些缺陷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十分复杂。而拘役犯都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将拘役犯与其他犯罪分子关押在一起,易发生交叉感染,使拘役犯增强犯罪技能,增加主观恶性,强化犯罪意识,增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巩固了犯罪心理结构。其二,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和改造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但是短期自由刑的刑期是有限的,容易形成服刑人员改造期与服刑期之间的矛盾。由于拘役刑期较短,其惩罚功能弱,不具有刑罚的威慑力,以致无法达到改造效果。其三,拘役刑执行中和执行后的“后遗症”多。如罪犯可能因受刑而失业、失学、婚姻家庭破裂,子女的教育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罪犯服刑期满,无论是否得到改造,都会在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受到歧视和阻碍,从而对前途失去信心,复归社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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