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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的程序有哪些

2021-03-04
在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应该继续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其流程大致如下:1、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比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还有羁押其两个月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可以继续进行侦查。如果说是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羁押期满之后仍然没有终结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其批准之后可以再延长一个月。2、公安机关经过层层侦查而终结的案件,应该要做到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且充足,同时要写出此次案件的起诉一件书,并且连带案卷资料和证据都一起移送给同一级别的检察院做出审查决定。3、人民检察院对于每一起由公安机关移送并起诉的案件,都应该在一个月以内做出相应决定,在案件尤其重大并且复杂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在一个半月做出决定。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将案件退回给侦查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完成了补充侦查的工作以后,应及时移交到检察院,然后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始计算此案件审查工作的起诉期限。当然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做出补充侦查的工作。每一件补充侦查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以两次为上限。5、人民检察院方在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明、犯罪证据确实并且充分之后,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且需要做出起诉决定,按照相关的条文规定,向人民法院方提起对犯罪嫌疑人的公诉。6、人民法院应该对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受理之后需要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宣判,受理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半月。此流程如果在没有超过羁押期限的情况下,大概需要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够到达法院,然后法院在一个月内的期限进行宣判,整个流畅需要半年的时间。如果是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出现了需要补充侦查等情况,则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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