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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资的3倍,致使部分未保价的贵重物品丢失赔偿时,快递公司都会据此进行,这样的条款应予以修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此规定,当消费者付完快递费用后,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随即产生,经营者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如果财产在邮寄过程中造成丢失、损坏,快递公司应当全额赔偿,而不应当以没有缴纳保价费为由推脱责任。
这个不好确定:如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商家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但是有很多的观点认为,商家只有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的!法院的判决情况看,这两种情况都有!另外,我个人认为,这两个观点都无所谓,最重要的是,没有证据证明你真实地丢失了那些物品,当然如果找到小偷了就能证据认定了,但这时又应该是小偷承担侵权责任!当然了你考虑小偷无偿还能力的话,也可以选择违约责任再追究商家的责任!不说了,复杂了,可能都把你弄糊涂了!
1、快递在途中丢失物品的,应当运输公司担责。法律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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