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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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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战时拒绝服役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3、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客观方面,情节严重; 4、侵权对象是兵役管理活动和制度。
一、贪污罪的判例的问题我国法的渊源上不承认判例对于法官裁决时的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法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不等于判例对于法官的裁决没有参考价值。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犯罪适用刑罚规定的过宽,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如果不参考其他法院、其他法官对于相同的、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仅仅凭着自身对于量刑情节的主观判断,其实就是“闭门造车”的过程;虽然这样裁决的结果是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的量刑,是合法的,但往往就会出现与其他法院、其他法官的裁决有很大的差距,影响到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必须参考一些相类似的案件的裁决结果,这样才能够减少因为法官“闭门造车”而造成的量刑差距太大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二、贪污罪上诉的问题上诉是具有上诉权的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活动。上诉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法律对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规定明确,一审的裁判就能准确、合法、公正地对被告人确定量刑,从而使被告人内心认罪服判,减少诉累,节约司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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