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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女职工,均依法享受产假。 凡是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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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24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必须在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
产假98天,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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