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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持农村牧区残疾人发展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在组织实施整村推进、异地移民搬迁、转移就业培训等扶贫开发工程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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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开展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残疾人的家庭的孕妇和新生儿,由县级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免费孕期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
国土资源和税务等部门对生活困难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的,应当减免耕地开垦费、占用税及宅基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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