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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
首先男方欺骗了你,不但要观其言,还要察其行再做决定;其次,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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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女方收受男方大笔,登记结婚后又未同居生活。12月4日,在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自愿解除、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7000元的协议。 湖北省郧西县夹河镇人章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同在外打工的同乡女青年李某,双方逐渐产生好感,建立了婚约关系。婚约期间李某及家人收受了章某大量彩礼,光现金一项就有15000元。2007年5月30日,双方自愿办理了手续。这时李某提出只有章某盖了楼房才肯嫁过去,章某便抓紧时间建楼房,等楼房建起后,李某还是迟迟不肯过门,并提出悔婚。无奈之下,章某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受理此案后,明确指出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男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的。彩礼也是买卖婚姻的伴生物,当婚姻还处在经济与生育为其主要基础的发展阶段时,就不能不具有买卖婚姻的色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从法律上禁止了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在夺取财务。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以经济与生育为主要目的。
关于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为与被告订立婚约关系而交给被告彩礼二十八万元,此事实证据确凿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认定。现婚约双方当事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收取的彩礼的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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