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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在审理给付案件的时候,为了保证以后可能的判决的有效执行,而在作出判决之前将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后期的判决能够...
法院财产保全申请需要以下材料: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或者线索的说明;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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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中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在诉讼前或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财产做出保全的规定,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供下列资料:1、被申请人的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人;3、提供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如属第三方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书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申请书和保证资料,保证资料一般包括保证书和财产证明书,如房地产证明书、银行存折、车辆驾照等,保证财产的价值必须在申请保全的金额以上,保证财产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被检查。冻结的,不得重复检查。人民法院检查.没收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妥善保管。当事人或有关机构保管时,当事人、有关机构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检查。没收的是房地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当事人保管的话,还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对象象是抵押品。如果保留物,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保留权人仍有优先赔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2、保全措施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说明,如果被申请人有期待的收益和期限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相关机构协助,限制被申请人支出的被申请人向第三者过期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第三者不得向被申请人偿还,如果第三者要求偿还,法院可以保存财产和价格。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滥用职权。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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