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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办理常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2022-11-13
股权转让办理常识: 1、股权转让。 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 2、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 3、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 4、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 5、公司参与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与的股权转让。 公司参与股权转让,表明股权转让事宜已获得公司的认可,因而可以视为股东资格的名义更换但已实质获得了公司的认同,这是公司参与股权转让最为积极的意义。 6、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 3、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4、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 5、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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