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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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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级退役士兵可以选择两种待遇政策:安置工作和独立就业。1、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1)士官服现役12年以上;(2)平时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争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4)是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考虑;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休时自愿选择独立就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二、二。独立就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独立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增发1年以下15个月的荣誉称号的,或者增发1年以下1年以下的退役军事委员会。%(二)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三)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最高等级奖励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如果是因公牺牲军人或被评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金额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确定,立一等功的,在应当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增发25%一次性抚恤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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