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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的表现情形为:1、随意...
可从被告对受害人仅造成轻微伤害来阐述,尚未达到轻伤以上刑事标准。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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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拘留: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构成犯罪。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时应该综合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后果、行为人的一般表现来分析。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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