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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

2022-03-15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医疗事故经济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对当事人的医疗事故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医疗事故补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一级医疗事故补偿八年,二级医疗事故补偿五年,三级医疗事故补偿三年,四级医疗事故补偿一年。对不满十六周年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一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四年,二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三年,三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二年,四级医疗事故最低不少于一年。 (八)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 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养活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年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四十六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参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造成死亡算一级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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