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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不造成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可以保释候审,而不...
根据您的描述,取保候审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意味着免于处罚,刑事公诉案件,如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处罚的,仍可能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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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仍然属于一种强制措施,区别于无罪释放,最终的处理结果还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实践当中,取保候审之后通常有三种结果, 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取保,案件结束,这种情形是不需要再坐牢了;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宣判缓刑,这种情形虽然判刑,但是因为是缓刑所以也不需要坐牢; 3.取保候审期满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宣判实刑,那么这种情形就是要坐牢的。 因此,取保候审跟坐不坐牢没有必然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应该注意两点: 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 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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