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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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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情况下,不能减刑不能假释,终身监禁。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二,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三,要办理假释是必须在监狱中表现良好。并且实际服刑期行,原判决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在十年以上。再有特别的情况,如家庭需要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是可以办理申请假释的。
服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假释: (一)法定对象。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拘役、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 (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二)法定的实质性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况的,应当认为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 综合考虑犯罪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和监督条件。 (三)执行法定刑罚的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的一半以上,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不受上述刑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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