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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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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债权人放弃担保人债务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就是说债权在有担保和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那么保证人只承担债权扣除武的价值后剩余债权的保证责任。例如:债权500万元,担保人提供了价值400万房产作担保并登记,保证人也提供保证,在债务人不能归还债务的前提下,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充其量只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另外,债权500万加利息可能已经600甚至700万了,但房屋400万也可能升值600万甚至1000万。所以,具体审理中要审理债权的数额以及房屋的价值,才能得出保证人应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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