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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的行使如下:解除权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或者解除前人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
1、解除权是当事人以单方的意思使合同失效的权利,按其性质来说,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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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或者解除前人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或发生法定情形,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1、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应当通知对方,即在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在当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虽然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方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随之解除。解除权人不通知对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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