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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在你咨询的这个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你的父母亲,被保险人是你的哥哥吗,受益人是?你父母是为你哥哥投的保,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所需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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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3.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配偶可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为全部遗产继承人进行依法分割。配偶父母遗产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因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退保分割现金价值。容易引发争议的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保单如何处理?可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死亡保险;二是生存保险。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离婚诉讼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抽象的监护权,主要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及享有探视权。从保险利益角度,对于不退保的保单,可以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高法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体现了类似的思路。[11]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当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子女本人时,保险合同效力如何?应如何变更、履行、解除?高法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某法院曾在一起离婚纠纷上诉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12]高法意见稿及上海某法院的观点均体现了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值得肯定。但笔者认为,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可以认定为赠与,但不应当一概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可能性。若双方合意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允许。同时,还应明确确立一种规则,即对于子女为被保险人的生存保险,需父母双方共同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方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各方均应受该规则约束,尤其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以应更有力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此规则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是,其在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项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此种审查义务保险公司是可以承受的,这至少在房屋登记实践能得到初步论证。处分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产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事项也负有审查义务。多年的房屋登记实践表明,此种审查义务是合理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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