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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农民工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和药具。...
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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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权利,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机构对辖区范围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机制,规范就业服务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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