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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全责并承担刑事责任,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1、留置权因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1)标的物灭失; (2)标的物被征用; (3)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 2、留置权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而消灭。 (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留置权被放弃。 3、特别原因。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2)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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