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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
(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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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立案如下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在对本罪进行立案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 3、本罪犯罪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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