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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以上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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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时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追认也可以否认,但为了防止被代理人无限期地拖延追认,使狭义无权代理长期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应当对代理人的追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关于追认权的行使期限,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相对人已行使催告权另一种情况是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 (一)相对人已行使催告权。 相对人是否有权确定一个(一个月内的)催告期限呢?笔者认为,相对人无权任意确定追认期限。否则,若交易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向被代理人催告时确定一个非常短的(一个月内的)期限,被代理人来不及充分考虑,此期限就已经过,这对被代理人实为不利。故只能将此条解为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做答,否则视为否认。且此一个月期限应当自收到催告时起计算 (二)相对人未行使催告权时。若当事人未行使催告权,且允许被代理人长期享有追认权但不行使,这将使无权代理行为长期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此时,对追认权的时间限制,无法给出明确答案,只能具体分析。首先,若法律或合同对权利行使确定了期限,而有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权利,若此时,相对人之所以采取催告时定一个超短期限的方法从交易中撤出,而不是行使撤销权,是因为行使撤销权后其将无权对无权代理人请求承担责任。期限已经经过,被代理人就不能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可以自行主动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也可以在收到相对人的催告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追认,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未明确表示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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