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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最好让你父母写一份赠与协议,是以你的名义还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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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长期陪伴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只有此子女的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对子女成长有利的一方】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建议向法院说明身体问题可能不能再生育,这样对于争取抚养权有利。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7、一方要求变更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兄弟残疾不一定有赡养义务,如果兄弟残疾之后还是有生活能力可以负担自己生活的,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需要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兄弟残疾之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未成年,而哥哥或者姐姐有负担能力的,就有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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