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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办理以下手续: 1、经侦查机关批准; 2、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3、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会见犯...
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身体并不违法。 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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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情况,在实践中主要是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看看被害人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状等;确定生理状态主要是检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无生理缺陷,比如智力发育情况,是否智力低下,各种生理机能情况怎样等。这些检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作案所用的工具及犯罪的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都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拒绝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教育他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经过说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检查。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属配合,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 2、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这是为了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可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如防止他人误解检查人对被检查人有人身侮辱行为等,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3、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弄清案情。只有将人身检查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检查笔录,才有证据价值,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应当按照具体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将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的人、检查的经过和结果,都实事求是地一一记录清楚,不能有虚假。最后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便存查。
律师去看守所会见需要哪些手续如下: 1.授权; 2.公函;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4.委托人的复印件; 5.本或或亲属关系证明; 6.律师执业证。凭上述材料办理会见通知,将会见通知和介绍信交看守所即可会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持以下手续:(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检察院传唤异地犯罪嫌疑人流程: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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