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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的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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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提供义务教育建设用地,并对公办学校用地资金和建设资金予以保障。
义务实行督导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评价制度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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