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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儿童罪的起刑为五年,最高可判处死刑。该罪需要看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来确定基准刑,还要看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最终确定所判处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刑事责任: 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购被拐卖罪既遂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购被拐卖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不以出售为目的,收购被拐卖儿童罪。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受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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