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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可否提起解散诉讼

2021-11-17
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遇到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规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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