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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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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
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证明对象是否直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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