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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一般程序

2021-11-1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者盖章的,交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以书面形式或者笔录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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