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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二)本案当事人或者...
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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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法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回避的方式可以是自己回避。相关人员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具体应避免的情况如下:(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礼物,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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