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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立案便将诉讼程序中的一切有利进展均归功于司审判机关的参与,未免太过武断。根据笔者理解,案件审理中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是否应当退还相应诉讼费,...
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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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诉讼费,只适用于自然人,且要求符合免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向法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书,并提交符合免交条件的证明材料。以下是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家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享受当地低保,现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此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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