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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可以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或大型经纪公司开具租房交钱证明。在开具租房交钱证明时,需注意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此外,开具租房交钱证...
不符合提取条件的,无论是职工通过虚假购房凭证办理,还是通过中介机构代办,套取住房公积金都是非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治。虽然公积金属于“自己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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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提取条件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自住住房的;3、翻建自住住房的;4、大修自住住房的;非房屋类:乌鲁木齐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热点解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无房职工可提取提取材料1、提取人身份证;2、提取配偶方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3、《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4、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房屋类:乌鲁木齐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非房屋类:乌鲁木齐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提取流程1、职工到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管理部门领取《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后,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要求填写并签章2、职工持《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审核3、经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审核通过后,职工持审核合格资料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或转帐手续。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无房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4、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5、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的费用。6、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提取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乌鲁木齐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提取时间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1-3项为部分提取,4-10项为销户提取,依据您的描述请选择符合上述情形的提取条件,详情可查阅我中心网站
员工死亡之后,社保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而公积金是可以办理提取手续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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