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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满足以下要求构成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主观方面一般都是出于故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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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枚以上、炸药5公斤以上或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战时发生的; (6)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1、根据刑法第37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2、加重处罚事由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3、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4、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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