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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在作为债务的给付义务之外,基于债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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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旧物回收等,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 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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