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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打架事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赔偿?

2024-1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在监护人未尽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教育和规范行为约束之责的情况下,学校、幼儿园或其他专门负责教育事务的机构有责任代替履行此种义务。如果这些机构在履行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损害,或者因未成年人自身行为不当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这些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应与他们的过失程度相匹配。此外,如果是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那么该第三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本身存在过错,那么他们还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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