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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但普通公路和高速对于清拖是有区别的,普通道路,c不得强制指定某个公司来拖车,车主有自由选择权,由于现在各保险公司都有免费拖车服务,所以普通道路可以说都是免费拖车了。而高速不同,高速上的清拖必须是由高速公路救援队完成,所以清拖产生的费用事故车主肯定要掏的,不过事故车辆可以正常行驶,高速路交通事故拖车费,c不得强制清拖,但是这个拖车费是可以找保险公司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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