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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
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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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的收入和财产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偿还债务的财产等。一方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如果对方没有辅助劳动和生活援助,应该由一方个人所有。另外,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期间双方约定各自所有财产,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男女双方共有的财产应当按照双方占有的财产份额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个人所有财产归所有人的,不予分割。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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