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指导目录》确定的供货企业名录或本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供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行性研究单位或配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意见、拟供货物清单或编制的供货清单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参与采购的企业串通、事先泄露供货清单内容或擅自指定或变相指定单一来源产品;(三)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援外物资项目所供货物应当满足技术成熟、质量优良、合理适用要求,并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口的货物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规定禁止出口的货物,不得纳入援外物资项目的供货范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8人已浏览
603人已浏览
578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