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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实行书面方式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就是公民或者法人与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各自向行政复...
要想知道行政复议可以听取谁的意见,就要先了解公民、法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实行书面方式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也就是公民或者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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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文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因此,把“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的分担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贯彻执行。
为贯彻执行档案法,我国法律做出了以下条例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期限,予以履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作出罚款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在十五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和案件备案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 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次本地区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对重大档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十二条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结束后,承办人应将所处理案件的全部材料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行政复议后不服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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